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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小学校常规管理检查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英华学校 | 发布时间: 4916天前 | 9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南宁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学校常规管理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二层机构,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各企事业办、民办学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学校常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程,提高中小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常规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宁市中小学校常规管理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南宁市中小学校常规管理检查评分表  

2.南宁市中小学校常规管理检查情况登记表  

   

  

○○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南宁市中小学校常规管理检查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学校常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程,提高中小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常规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南宁市中小学校常规管理检查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常规管理检查工作由市教育局及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负责。各教育局对辖区内学校进行经常性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中小学校的常规管理工作检查,包括公办、企事业办和民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教育的学校。  

第四条   检查以独立的完全小学、初中(含九年义务教育一贯制学校)、高中(含完全中学)为单位进行。  

第五条   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检查以量化评分方式进行,最终评定结果以综合评分成绩为主要依据。  

二、检查项目  

第六条   检查包括6个方面内容:  

(一)学校领导的管理常规;  

(二)师生员工的管理常规;  

(三)教育教学的管理常规;  

(四)安全、体育、卫生的管理常规;  

(五)校园的管理常规;  

(六)后勤工作的管理常规。  

三、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学校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各中小学要认真地围绕评分表的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实事求是写出自评报告,填写评分表格,完善常规管理各种材料(包括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计划、总结、活动记载材料、会议记录、教师考核和学生行为规范记录等),并按照检查评分的6个方面的内容归类整理,分别装档。  

第八条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根据各中小学自查、自评的报告和本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分期、分批有计划的对村完小以上的学校进行检查评分。原则上每年对所有中学进行一次检查评分,对小学的检查评分要达到学校总数的50%  

对学校常规管理工作检查评分要坚持标准,按实际检查评分结果,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提出整改措施和今后努力方向。根据检查的实际,每年11月上旬将辖区内的学校常规管理工作总结报市教育局。  

第九条   市教育局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区、开发区进行交叉检查,随机抽查部分小学、初中、高中,并根据检查的实际,对各县区、开发区的学校常规管理工作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根据各县区、开发区的常规管理工作的检查结果和总结报告,市教育局将对全市的学校常规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通报全市教育系统。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校进行检查时,要组织检查评分工作组,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任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基教、督导、计财、体卫、人事、法规等部门及学校有关人员组成。具体工作归口基教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检查评分工作分3个步骤进行:  

(一)培训人员。组织检查组人员学习有关文件、熟悉掌握标准和评分方法,做好检查评分的计划和分工。  

(二)检查评分。听取受检学校的汇报,查阅学校常规管理有关资料,召开师生、家长座谈会,实地检查常规管理的各个项目,并逐项评分,填写有关表格和写出评定材料。  

(三)总结评定。检查人员集中汇报,对受检学校的常规管理工作作出评定,写出检查总结。  

四、表彰与处罚  

第十二条   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规范、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学校和县区教育局,由市教育局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对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学校,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规办学、管理混乱的学校,由市教育局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评先、评优及评示范性学校中实行一票否决:  

(一)不能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有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  

(二)学校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  

(三)德育工作薄弱,措施不力,教职工、学生有严重违法、违纪现象的;  

(四)不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不按规定开设课程和安排教学的;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于教育教学管理等原因,造成学生辍学率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  

(六)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存在乱收费和贪污挪用公款现象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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